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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01XD/1996-0001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政务督查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办发〔1996〕112号
成文日期 1996-12-27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01XD/1996-00015
主题分类 政务督查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办发〔1996〕112号
成文日期 1996-12-27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6-12-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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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1996年9月28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公布之日施行。这是自治区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为切实做好贯彻实施《条例》的各项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领导,深入学习、广泛宣传《条例》。《条例》是规范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的重要地方性法规,也是我区各级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基本依据,对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将产生深远影响。因此,各级政府和所属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把《条例》的贯彻实施作为一项长期、重要的任务抓紧抓实抓好。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条例》,熟悉并掌握行政执法监督的原则、内容、方式以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并结合学习《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行政处罚法》及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执法素质。全区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同志要带头学习,做出表率。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和培训工作。要通过各种形式和媒介,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条例》。

  二、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保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落实。行政执法监督的大量具体工作是由各级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承担的。但是,目前我区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与所承担的执法监督工作任务尚不适应。为此,旗县级人民政府要设立法制工作机构,至少配备2名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也要在现有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基础上,加强法制机构的建设,充实和配备专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使其与所承担的行政执法监督和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

  三、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制度,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这一制度直接关系到保护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的要求,在继续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同时,建立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明确和规范备案审查的程序和文书格式。对在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及时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四、依法确认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以《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内政发〔1996〕82号)文件对清理执法机构作出了部署。目前,审核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审核结果即将公布。在清理、确认行政执法机构的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要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考核,逐步做到持证上岗。今后,凡经确认的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时,必须持有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制定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的具体办法。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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