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社会保障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1997〕2号 |
成文日期 | 1997-01-03 |
索 引 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内政发〔1997〕2号 |
成文日期 | 1997-01-03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增加我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干部的退休费,现就有关具体问题作如下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人员范围
(一)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时按干部身份享受退休干部生活费待遇的;
(二)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时虽未明确干部身份,但退休后经落实政策已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了干部身份,并享受退休干部生活费待遇的。
以上两类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干部,凡1996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从1997年1月份起增加退休费,以前的不予补发。
二、增加办法
(一)机关单位的,退休生活费中原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的计发比例提高12%;
(二)事业单位的,退休生活费中原基本工资计发比例提高10%;
(三)企业的,以基本退休生活费为基数,增加10%的退休生活补贴费。但增加后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部分企业离休干部生活费偏低问题的通知》(内政发〔1995〕116号)规定的企业同等条件离休干部离休生活费标准;已经等于或超过同等条件离休干部生活费标准的,不再增加生活补贴费。
三、若干规定
(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发〔1996〕1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内劳险字〔1995〕14号)增加的退休生活费,列入这次增加退休费的计发基数。
(二)退休费比例合计最高不得超过100%。
(三)自1996年12月31日起,今后退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均按上述办法,从退休时增加退休费。
(四)增加退休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四、审批程序
自治区直属、中央驻呼单位,按现行分工分别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劳动厅审批;各盟市、旗县所属单位,由所在盟市统一审批。
这次增加退休费,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对广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干部的关怀和照顾。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不得在政策之外另开口了,并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好事办好,促进我区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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