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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1997〕5号
成文日期 1997-01-07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1997〕5号
成文日期 1997-01-07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经贸委关于抓好全区30户重点企业的报告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7-01-0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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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经贸委《关于抓好全区30户重点企业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报告》根据自治区党委六届四次全委会议关于突出抓好大企业、大集团的精神,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和反复论证起草的。即将确定的30户重点企业在自治区国民经济发展中居于支配地位,控制着自治区工业经济发展的命脉。搞好这批重点企业,就抓住了自治区国有经济的大头。这些重点企业的发展壮大,不仅可以通过资产纽带和生产配套协作,带动更多企业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优化,而且对于进一步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加速“两个转变”的进程,具有十分重大的战略意义。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报告》中的要求逐项抓好落实工作,为顺利完成自治区的“九五”计划,实现“两个提高”的奋斗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

  

   关于抓好全区30户重点企业的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自治区党委六届四次全委会议提出的“自治区和盟市两级要分级负责,集中力量支持重点大中型企业”的精神,我委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扶持重点企业的政策,就如何抓好全区30户重点企业的工作提出了贯彻实施意见,现将主要内容报告如下:

一、战略意义

为落实自治区党委六届四次全委会议提出的关于突出抓好大企业、大集团的精神,我们拟从现在开始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有计划、有重点、分级分批抓好全区的重点大中型企业。首批重点抓30户规模大、有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力强的大型企业,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政策给予重点支持。扶持这些企业的快速发展,首先可以使这些企业迅速成为自治区财政支柱;其次可以通过资产纽带和生产配套协作,带动更多企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优化,推动自治区四大支柱、三大优势产业的发展;第三可以以点带面,带动和促进全区的企业改革;第四,这些优势企业自身发展壮大之后,才有能力吸纳劣势企业,帮助劣势企业尽快走出生产和经营的困境。

二、确定原则

自治区30户重点企业将按照下述五条原则进行确定,实行竞争入选,动态管理。

(一)凡列入国家千户国有重点企业的工业企业,以及列入国家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和百家企业集团试点的企业均直接进入自治区30户重点企业;

(二)符合“抓大放小”的原则和自治区优先发展四大支柱、三大优势产业的要求,本着规模大,产业关联度强,关系国计民生,在全区工业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企业;

(三)具有较强的市场适应能力,产品科技含量高,具有较大的市场占有率、较好的发展潜力和出口创汇能力的企业;

(四)领导班子健全,勇于改革、懂管理、善经营、整体素质高,具有较强的改革开放意识和企业管理能力的企业;

(五)企业面临的问题既有普遍性,又具特殊性,对全区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具有示范和指导意义。

三、入选程序

(一)按照上述确定原则,由我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在充分征求盟市意见基础上,先确定备选企业36户;

(二)备选企业都要按规定制定企业“九五”发展规划。规划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科技进步为基础,全面贯彻“三改一加强”的方针,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利税增长速度要高于自治区平均水平,规划目标要科学合理,实现目标的措施要切实可行;

(三)备选企业的规划,要通过自治区工业经济例会讨论,由例会对其可行性要进行确认;

(四)被确认的全区重点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统一挂牌经营,享受有关政策;    (五)统一挂牌经营的企业要按照被确认的规划分解年度计划,自治区有关部门对30户重点企业的年度考核目标每半年检查一次,主要指标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给予黄牌警告;经帮助整改后,主要指标年终仍达不到目标要求的,由全区工业经济例会确认后摘牌,同时,在备选企业中挑选条件成熟的企业进行替补。

入选过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反对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四、奋斗目标

到本世纪末,30户重点企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和利税在全区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产品销售收入和利税中所占比例,将分别提高5个和10个百分点,资产负债率平均降到60%以下。在30户重点企业中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并取得ISO9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全区培育20户以上产品销售收入超5亿元、利税超5000万元的重点企业,其中10户以上产品销售收入超10亿元、利税超1亿元。发展30个以上具有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和高出口创汇能力,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有较高市场占有率的名牌产品。

五、政策措施

(一)30户重点企业必须提高认识,坚持“三改一加强”,苦练内功,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一是被确认的重点企业必须转变观念,坚持企业自身努力和必要的政策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坚决摒弃“等、靠、要”的思想,增强实现“两个转变”的紧迫感。二是要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坚持把改革、改组、改造和企业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全面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30户重点企业要在1998年以前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的框架,建立起适应市场机制内在要求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积极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逐步使实物劳动生产率、资金回报率等指标达到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三是30户重点企业要率先试行《“九五”企业管理纲要》。深入开展学邯钢活动,严格模拟市场核算,实行成本否决,使企业成本降到本行业先进水平。四是企业要主动走向市场,开拓市场。加强市场营销、信息网络建设和产品开发,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谋发展、壮实力,逐步增强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五是企业要按市场规律办事,处理好企业外部关系,维护企业信誉,树立良好形象,依法经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繁荣企业文化。六是30户重点企业要分别制定“九五”发展规划。规划要遵循用最低资本投入获得最大效益的原则,坚持“三改一加强”综合治理。要立足于现有企业,立足于盘活存量,通过优化重组,把企业现有能力充分发挥出来;要积极运用兼并、联合、入股、破产收购等优化资本结构的手段,实现低成本扩张;要积极进行产品创优、技术难题攻关、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新工艺运用和创办技术开发中心等技术创新活动;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高起点地进行技术改造,使优势企业迅速膨胀。

(二)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并采取必要措施扶持重点企业发展

1对有利于30户重点企业发展的国家有关政策,有关部门一定要全面贯彻落实,做到不折不扣,逐项到位,并帮助企业把国家有关政策用好、用足、用活。

2按照“三个有利于”原则,采取必要措施,扶持重点企业发展。

(1)努力拓宽企业资金来源。一是自治区计委、经贸委、科委和财政等部门的基建投资、技改投资、科研开发基金和信托投资等资金向30户重点企业重点倾斜;二是努力开发国际、国内资本市场,在30户重点企业中选择有条件的企业加快其在国内外的股票上市;三是鼓励企业成立财务结算中心,支持其申办财务公司,通过合法的渠道和方式筹集发展基金;四是将所得税的15%返还给重点企业,用以补充企业国家资本金;五是规范企业留利的使用,要按一定比例补充自有资金,鼓励企业提足折旧;六是积极争取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重点扶持30户重点企业。

(2)实行银企联合补充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一是对30户重点企业逐步实行主办银行制,银行与企业签订协议,并核定企业流动资金,重点予以保证。对于产品有市场、有效益,资金需求量较大的企业或集团,也可由主办银行协商其它专业银行采取银团贷款的方式;二是确定合理的贷款时间,保证还本付息,避免发生逾期贷款;三是银行派驻厂监督员,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四是银行对30户重点企业在银行承兑汇票和贴现再贴现方面给予重点倾斜;五是银行积极帮助企业清欠三角债。

(3)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对30户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项目单独编制计划,并优先列入自治区重点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计划中。支持30户重点企业建立技术开发机构,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企业技术开发资金可据实列入成本。30户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经论证批准后,要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并由主办银行予以重点支持。要逐步建立资本金制度,形成“积累——改造——再积累——再改造”的良性循环。

(4)支持30户重点企业低成本扩张,用最小的资本投入获得最大效益。这些企业要充分利用全区四个国家级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机遇,积极进行兼并合并,以享受《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130号)中有关免息和停息挂帐的政策;积极收购破产企业,以享受《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中关于优先安置职工的有关政策。

(5)在煤、电、运等外部条件上给予重点倾斜。能源部门要确保30户重点企业的需求,特别是对一些高耗能企业,要保证连续、稳定、满负荷供应;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30户重点企业物资到站和产品发运。

(6)协助30户重点企业取得自营进出口权,努力增强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对生产出口产品的重点企业,要优先退税。同时,鼓励30户重点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招标,向外输出劳务,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和帮助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向中国银行或其它有关银行申请买方和卖方信贷。

(三)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监督保障机制

1实现经济运行联网。30户重点企业都要与我委、银行实现电脑联网,联网后要按联网制度及时提供准确的数据,以便自治区有关部门及时掌握30户重点企业存贷款、利息、税金和货款回收等资金动向以及产、销、存、效益和收入分配等生产经营动态,正确实施宏观调控并及时协助企业解决困难。同时,我委和银行也要向企业反馈政策和市场方面的信息。建立30户重点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对其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2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30户重点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组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的精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发挥职代会的民主监督作用,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建立健全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激励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我委将会同自治区、各盟市组织人事部门对30户重点企业领导班子进行考核、培训,并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同时,在30户重点企业中率先实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

3把30户重点企业列为自治区重点保护企业,挂牌运营。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批准,不得向企业摊派、检查和收费。供电、供水部门,未经我委批准,不得擅自停电、停水。30户重点企业的重大生产经营问题,可向有关部门直至政府领导直接反映,有关部门必须做出明确答复,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运行。

4对30户重点企业的上述配套政策措施的实施情况,我委要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协调有关部门改进工作。建议自治区监察部门定期检查实施情况,对落实不力甚至顶风不办的现象要严肃查处。

六、其它

(一)抓好30户重点企业工作,由我委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报告意见中未尽事宜,由我委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1997年第一批30户重点企业名单,将在一季度公布。今后,每年第一季度确认并重新公布一次,实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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