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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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后,要及时告
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教育厅和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
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盟市所属高校。
(二)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具体负责自治区本级享受国家
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自治区教育厅具
体负责自治区级直属高校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自
治区级直属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贴标准按照院校所
在地的补贴标准执行。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和盟市所属高校具体负责盟市及旗县级保障对象价
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
(三)各盟市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价格临时补贴范围和对象发
放补贴,及时更新保障对象数据,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
(四)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要按月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告联
动机制启动或中止情况、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自治区发
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盟市联动机制工作进行监督,对信
息报送不实、补贴发放不及时的盟市予以通报。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
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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