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 - 关于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征占用草原等手续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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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的矿业权项目;内政办发〔2021〕7 号文件出台之前已经依


                法取得探矿权、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或者已经完成市场出


                让、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不认定为新

                开矿山;“草原生态红线内”是指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草原和生态


                保护红线外的基本草原,除此之外的草原属于一般草原,实行草

                原分区用途管控制度。


                      二、对于内政办发〔2021〕7 号印发之前已设矿业权的自治


                区优势矿产和对自治区产业集群有重大支撑作用的矿业权项目

              (对生态环境破坏大、对地方贡献率低的露天开采项目除外),且


                不占用基本草原的,可以按程序推进草原征占用等手续办理。

                      三、为推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对煤炭边角资源(煤炭矿区


                总体规划设置的煤矿井田范围与已设置的煤炭矿业权范围之间


                形状不规则、面积较小、不适合单独划分矿业权,但仍有资源储

                量的空白区)涉及占用草原的,继续推进煤炭边角资源出让及后


                续与周边已设采矿权整合手续办理。


                      四、对涉及占用基本草原的国家战略性矿产项目,不再区分

                东西部地区,按照国发〔2023〕16 号文件中关于“基本草原内允


                许新设经依法依规批准的国家重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项目”、自


                然资函〔2024〕224 号文件中关于“允许在基本草原内新设经依

                法依规批准的战略性矿产勘探开发项目”的规定,依法依规推进


                草原征占用等手续办理。

                      五、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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