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 -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文物保护前置审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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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审批部门,应将文物行政部门文物保护许可列入前置审查要件。
二、规范前置审批程序。全区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
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信息。实施大型基
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事先报请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
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选址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由自治
区文物行政部门在法定时限内出具审核意见。对城镇规划建设用
地范围内以及各类开发区、高新区、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
范区等规划成片开发的土地开展区域评估时,应邀请自治区文物
行政部门参与。经考古调查和勘探未发现文物的,自治区文物行
政部门应在法定时限内出具审核意见;发现文物的,应当由自治
区文物行政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
物行政部门批准。确需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
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
规定执行。
三、加强建设工程监管。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文物保护有关法
律、法规要求和本通知精神,做好对各类建设项目的监管。工程
选址应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依
法依规履行文物保护前置审批程序。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的,
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处理。对工程建设中
出现干扰、阻挠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破坏文物、哄抢文物等
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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