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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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合同进行公示,坚决查处“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


                法违规行为。对采取租借、挂靠、转包、虚报业绩等形式弄虚作


                假的,一经查实取消投标(中标)资格,3 年内禁止参与自治区

                境内高标准农田招标投标活动。(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发


                展改革委、财政厅)

                      三、优化前期工作。逐步将符合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录


                入项目储备库,当年的建设任务前一年的 9 月份就要完成录入,


                2022 年以后未纳入储备库管理的项目不列入年度建设任务。推动

                旗县(市、区)提前开展设计招标、初步设计、论证审批等前期


                工作,确保在当年 3 月底前具备开工条件,避免“钱等项目”。

                对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的林草地占用审批、砂石料取用许可、取水


                许可审批等实行绿色通道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自


                然资源厅、水利厅、林草局)

                      四、加强资金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严


                格按照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支付比例应不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


                80%,其余应付工程款要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完成支付。财

                政投资审减和招标投标结余资金全部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对于


                施工进度慢、任务未完成的,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逾期未支付工


                程款的旗县(市、区),收回当年财政补助资金,调减下一年度

                项目资金,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自治区财


                政厅、农牧厅)

                      五、挖掘增地潜力。推行“三打破、五统一、一重新”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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