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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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打破农户的承包界、打破杂乱的地块界、打破混乱的渠沟
路布局;按照新的规划,统一开挖渠沟、统一修整道路、统一植
树造林、统一平整土地、统一划分地块;完成整治后重新分配经
营,最大限度增加耕地数量。(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自然
资源厅、财政厅)
六、保障建设质量。建立“双随机、一公开”项目抽查机制,
发现问题录入清单管理系统限期整改。开展参建企业信用评
价,建立黑白名单,强化失信惩戒。探索组建自治区、盟市两级农
业投资、开发、建设市场主体,积极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建强高
标准农田建设技术服务机构,做好技术支撑服务。自治区设立监
督热线,旗县(市、区)设立农牧民监督员公益岗位,强化媒体
监督,建立健全问题及时发现、快速响应机制。(责任单位:自
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党委编办)
七、规范验收入库。盟市竣工验收的项目比例应达到 100%,
自治区抽查比例不低于 10%。建设质量不达标的,由旗县(市、
区)自行出资在本建设期内完成整改或补建,不能按期完成的收
回财政补助资金。旗县(市、区)农牧部门要在项目立项、完工、
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及时通过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录
入信息并上图入库。(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八、加强建后管护。健全多元化工程管护机制,旗县(市、
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嘎查村集体组织为管护主体,农牧部门负
责监管。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的耕地,除国有之外全部收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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