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创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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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坚持市场就业和政府促进相结合,将鼓励支持返乡农牧民工、


                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列入当地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健全机制,综


                合施策,稳定城镇常住农牧民工就业,确保农牧民工就业形势总

                体平稳,困难农牧民工及时得到救助。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建立健全返乡农牧民工和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工作议事协调机

                制,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定期研究返乡农牧民工、入


                乡留乡人员等创业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支持返乡


                农牧民工、留乡人员稳定就业、顺畅就业。(各盟行政公署、市

                人民政府负责)


                      22.提升工作保障,提升服务能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推进城镇公共服务向农村牧区延伸,运用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


                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作用,为农村牧区劳动


                力提供便捷高效的就业服务。完善旗县以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

                业服务功能,建立健全基层服务人员管理和培训机制,鼓励高校


                毕业生回乡入乡担任嘎查(村)劳动保障协理员。加大农村牧区


                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力度,优化申领流程,精简证明材料,确保政

                策便捷惠及享受对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单位负责)


                      23.大力宣传创业政策,提高政策知晓度。充分发挥全媒体优

                势,广泛挖掘农牧民工创业典型案例和创业经验,讲好就业故事,


                营造关心创业、尊重创业、支持创业的良好舆论氛围。 (自治区

                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厅、财政厅、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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