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创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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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
保贷款,并给予财政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 3 次。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创业
担保贷款利息,当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
贴息。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农牧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单位负责)
18.完善创业园区支持政策。依托现有各类合规开发园区、农
牧业产业园区,盘活闲置厂房等存量资源,支持和引导整合发展
一批重点面向初创期“种子培育”的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
员等创业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引导早中期创业企业集群发
展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聚集创业要素,降低创业成本。对符
合规划、环评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建设,由当地政府给予一
次性的建设补贴。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人员进驻
由政府主导建立的各类开发园区标准化厂房创业的,3 年内减免
缴租金、物管费、卫生费、水电暖等费用,即第 1 年免缴、第 2
年减半、第三年减 1/3;进驻民营主体领办或共建的创业园区(孵
化基地)创业的,由同级财政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自治区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厅、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等部门、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 维护农牧民工劳动保障权益。
19.扩大农牧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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