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创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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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农牧厅、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林草局等部门、单位,各盟行政公署、


                市人民政府负责)

                      11.为创业者提供用地便利。各地区要把返乡农牧民工、入乡


                留乡人员等创业人员创业用地纳入城乡发展、新农村建设总体规

                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积极改善创业环


                境。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优


                先用于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人员创业用地需求;

                增减挂钩腾退指标不足时,可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占用


                未利用地建设农产品加工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可参照所在区域基

                准地价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创新土地草


                场流转形式,鼓励农牧民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和入股的形式流转


                承包土地草场,鼓励农牧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的方式解

                决承包土地碎片化问题。对通过租赁等流转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经


                营权发展种养业,不改变农用地性质和用途的,按农业用地政策


                免收相关费用。支持嘎查村集体依法依规将农村牧区闲置房屋、

                集体建设用地、荒地、林地和水面等优先发包给返乡农牧民工、


                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人员创办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 (自治区自


                然资源厅、农牧厅、林草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单位,各盟行

                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12.强化创业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支持返乡农牧民工、入

                乡留乡人员等创业。大力推广小额信贷业务,探索“政府+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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