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创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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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更多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
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 1 年以
上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补贴资金
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厅、
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市场监管局、财政厅等部门、单位负责)
7.劳务输出转移一批。加强京蒙劳务对接、周边省(区、市)
劳务对接和“春风行动”“内蒙古大型网络招聘月”等专项活动,
有效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
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劳务输出工作,落实好就业创业服务
补贴政策,推进农村牧区劳动力有组织转移就业。加大家政服务
业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家政服务培训基地依托家政服务对接平台
开展劳务输出。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商
务厅、农牧厅、扶贫办、财政厅等部门、单位负责)
8.就地就近安置一批。以实施农村牧区基础设施项目、农村
牧区产业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和林业生态建设项目等为带动,引导
返乡农牧民工、留乡人员等通过“以工代赈”方式参与农田水利、
村庄道路、人居环境整治、乡村绿化等工程项目建设,实现就地
就近就业。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农村牧区劳动力,整合各
类资源,开发乡村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等公益
性岗位,托底安置返乡农牧民工、留乡人员等就业。(自治区农
牧厅、水利厅、林草局、交通运输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扶
贫办等部门、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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