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创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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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多渠道灵活就业一批。支持农村牧区劳动力通过临时性、


                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多种形式实现灵活就业,灵活就


                业政策对城镇户籍和农村牧区户籍劳动力一视同仁。因地制宜发

                展零工市场或劳务市场,搭建企业用工余缺调剂平台。鼓励农村


                牧区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特色小店,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

                予税收优惠、场地支持等政策。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降低平台服


                务费、信息中介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标准,支持农村牧区劳动


                力从事直播、网约配送等新就业形态增加收入。(自治区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内蒙古税务局等


                部门、单位负责)

                     (三)鼓励创业和返乡创业。


                      10.切实降低创业门槛。对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创


                业,降低注册登记门槛,简化服务流程,推行“多证合一”和“一

                址多照”、集群注册等登记方式,取消涉及返乡农牧民工、入乡


                留乡人员等创业的行政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创业投资项


                目前置审批。允许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人员以土

                地(草场)承包经营权、林权、生产技术等作价出资设立农牧民


                合作社或家庭农牧场,允许其兼营相应的农牧场休闲观光服务。


                鼓励返乡创业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人员共创新型农牧

                业经营主体,围绕规模种养殖、农畜产品加工、农村牧区服务业


                以及农牧业技术推广、林下经济、贸易营销、农牧资配送、信息

                咨询等合作建立营销渠道,合作打造特色品牌、分散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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