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创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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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人员等创业人员的支持力度,保障农牧民工返乡创业和入乡留
乡人员等创业政策落到实处。对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
创业人员创办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符合农牧业补贴政策支持条
件的,可采取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以奖代补、
先服务后补助等方式给予补助支持。对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乡
人员等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招聘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
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经企业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
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企业登记注册
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同等享受灵活就
业人员扶持政策。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
缴费的失业农牧民工,按统筹地区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
助金。同一农牧民工既有农牧民工参保缴费记录又有城镇职工参
保缴费记录情形的,按照参加城镇职工参保标准执行。(自治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农牧厅、市场监管
局等部门、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17.加强创业贷款贴息扶持。用好用活中央普惠金融发展专项
资金,大力支持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对符合条
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
利率的 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
不予贴息。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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