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创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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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规参加工伤保险。鼓励工商资本参与扶持返乡农牧民工、入乡
留乡人员等创业。鼓励、引导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到
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就业或兼
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厅、
科技厅,内蒙古税务局等部门、单位负责)
14.建立健全创业服务制度。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组织协
调企业家、科技人员、创业成功人士等成立创业服务专家团队和
农村牧区创新创业导师队伍,为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
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等专业服务。 (自治区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农牧厅、商务厅、国资委、工业和信息
化厅等部门、单位负责)
15.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依法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返乡农牧
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和家庭服务企业等小
规模纳税人,可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费减免和创
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
人员,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
创业扶持政策,其中,对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 1 年以上的,按规
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降低社
会保险费率及援企稳岗相关政策。(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财政
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等部门、单位负责)
16.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对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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