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创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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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一步完善城乡一体化就业服务体系。完善统筹城乡劳动
者就业的政策体系,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 (市、区)、苏木乡
镇(街道)、嘎查村(社区)五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在盟市、
旗县(市、区)设立统一的公共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强
苏木乡镇、嘎查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网点能力建设,强化农村牧
区劳动力就业服务工作,推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支持经
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支持社会
组织、劳务经纪人承接基层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在劳动年龄
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农村牧区劳动力,持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就业创业证》)、居
住证等,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请享受
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允许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在就业地、求
职地、入乡地做中止就业或返乡入乡登记。(自治区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农牧厅、公安厅等部
门、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列第一位的为牵头
单位,下同)
2.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服务。各级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
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促进农牧民工返乡创业和入乡人员(指具有一
技之长或掌握前沿科技的入乡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和
科技人员)、留乡人员(指未转移就业的留乡农村牧区劳动力)
等创业人员创业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及时为农村牧
区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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