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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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系统开发运维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电子系统发生故障处理不及时,影响交易活动顺利开展;

                     (二)泄露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信息;


                     (三)未采取有效技术手段,造成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丢失、

                泄露、损毁和篡改;


                     (四)与交易主体串通,为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


                行为提供便利;

                     (五)未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意擅自修改电子系统或数据


                信息;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开放数据接口及要求,限制和排斥与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认证的第三方系统对接,恶意不兼容第三方机


                构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七)未按规定或标准要求,自行设定、收取电子系统升级


                费、对接费、服务费等费用,或者利用电子系统进行捆绑、变相、


                搭车、重复收费;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负


                有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其工

                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有第四十七


                条、四十八条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的,送纪检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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