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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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完善中介机构管理制


                度,规范代理行为,监督本行业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执业。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配合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中介服务

                机构进场服务情况组织评价,并将记录评价结果定期反馈各行政


                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会同相关行政监督


                管理部门建立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按分级属


                地管理原则实现交易全过程在线动态监督。通过电子监管系统全

                面记录交易主体、评标评审专家、中介服务机构、行政监督管理


                部门等信息,综合运用信息系统控制、大数据分析、预警研判等

                方式,形成完整信息链条,构建交易智慧监管场景。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自治区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健全全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实现市

                场主体信用信息交互共享、动态更新,完善市场主体守信联合激


                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通过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


                开交易过程中的守信和失信名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守

                信主体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采取限制或


                禁止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方式惩戒。


                      第四十四条              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新闻媒

                体、第三方机构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并向相关部门反


                馈监督意见。

                      第四十五条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引导成员单位提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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