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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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完善中介机构管理制
度,规范代理行为,监督本行业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执业。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配合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中介服务
机构进场服务情况组织评价,并将记录评价结果定期反馈各行政
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会同相关行政监督
管理部门建立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按分级属
地管理原则实现交易全过程在线动态监督。通过电子监管系统全
面记录交易主体、评标评审专家、中介服务机构、行政监督管理
部门等信息,综合运用信息系统控制、大数据分析、预警研判等
方式,形成完整信息链条,构建交易智慧监管场景。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自治区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健全全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实现市
场主体信用信息交互共享、动态更新,完善市场主体守信联合激
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通过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
开交易过程中的守信和失信名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守
信主体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采取限制或
禁止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方式惩戒。
第四十四条 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新闻媒
体、第三方机构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并向相关部门反
馈监督意见。
第四十五条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引导成员单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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