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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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交易监管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及各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
会议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司其职、互相
协调、密切配合的要求,形成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服务事项清
单并向社会公开。
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应明确监督事项、监督依据、衔接配合
事项等。服务事项清单应明确服务事项、服务时限、服务对象和
衔接配合事项等。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清单行使权力、提供
服务、承担责任,实现行政监督、交易见证、电子监管多效合力
的监管目标。
第三十八条 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部门职责加强对
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过程和履约行为的监督,采用“双随机、一公
开”工作模式对交易项目进行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实行行业监督和场内管
理相结合的协同监管模式。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做好现场记录、组织见证、违法违规报告、调查协助等场内管理
工作。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查办报告事项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十条 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专家的入库、培
训、考核评价、退出和监督管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
务机构应配合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评标评审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
行记录评价,并将记录评价结果定期反馈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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