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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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互通,实现市场主体信息、交易信息、信用信息、行政监督


                等信息全区同步共享、动态更新。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统一的交易数

                据汇总端口,与各盟市电子交易系统实现标准统一的数据对接。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的归

                集、整理分析和上报等工作,为宏观经济决策、优化营商环境、


                规范交易市场提供参考和支持。


                      第三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支持多类型、多介质数字

                证书(CA)兼容互认。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国家评标评审

                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整合建立全区统一的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


                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专家,实现全区专家资源共享和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

                定和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平台


                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安全事件,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平


                台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建立健全公共资源


                交易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责任主体、处置措施、组织保障,确保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序开展。

                      第三十六条              各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


                门应做好公共资源交易所需的相关工作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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