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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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民航、铁路、水利、林


                业、能源、信息网络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二)货物、工程、服务等政府采购和医药集中采购;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补充耕地指标、地质勘查基


                金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等自然资源类交易;

                     (四)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区域水权有偿配置等水权


                交易;


                     (五)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集体统一

                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等林权交易;


                     (六)企业国有资产、产(股)权,其他权益、农村牧区集体

                产权,行政事业单位产权和资产,无形资产和涉诉资产等资产产


                权类交易;


                     (七)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环境权类交易;

                     (八)数据资源类交易;


                     (九)其他应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十一条 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鼓励未列入公共资源交易


                目录的项目纳入平台交易。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纳入平台目录管

                理。平台目录由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


                府批准后发布。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信息实行目录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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