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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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建立自治区、盟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

                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


                综合管理职责的机构和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组成。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自治区


                常务副主席担任,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各盟市公


                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

                职责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承担。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和协调解决本行

                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监督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研究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重大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工


                作。日常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各级


                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


                通运输、水利、农牧、商务、卫生健康、国资、能源、林草、医

                疗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本行业交易活动的监督职


                责,查处交易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履行联席会议成员


                单位职责,完成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

                      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本行业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平


                台交易,参与建设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制定完善

                本行业交易规则和监督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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