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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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建立自治区、盟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
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
综合管理职责的机构和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组成。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自治区
常务副主席担任,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各盟市公
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
职责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承担。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和协调解决本行
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监督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研究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重大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工
作。日常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各级
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
通运输、水利、农牧、商务、卫生健康、国资、能源、林草、医
疗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本行业交易活动的监督职
责,查处交易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履行联席会议成员
单位职责,完成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
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本行业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平
台交易,参与建设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制定完善
本行业交易规则和监督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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