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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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承担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运维;配合自治区管


                理和维护统一的评标评审专家库、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


                息库,承担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数据汇集和统计分析工作;

                对本地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进行指导和业务培训,并对


                其提供公共服务情况组织评价。承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平


                台管理服务制度和流程,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标准化,负责运

                行和维护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挥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


                整合共享的优势,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场所

                管理、信息发布、专家抽取、交易见证、档案管理等公共服务,


                组织政府集中采购。对交易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风险监测预警。


                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服务质量、提供监管支撑和决策支持。





                                                第三章 目录管理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全区统一目录管理,按照应进必进


                的原则逐步扩大到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


                      第九条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本级行政监督管理部

                门制订交易目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实施。目录实行


                动态管理,不定期修订。

                      第十条 下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列入交易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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