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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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签订合同,或上传已签订的合同,不得私下签订背离合
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合同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对项目
交易全过程实时见证,填写见证记录。
对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及时记录、制止和纠正;对发
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提醒、记录、保存证据,并立即通知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全区统一的电子
档案管理系统,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对交易全过
程产生的电子文件、元数据、音视频分类整理归档存储,存储期
限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配合行政监督管理
部门、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司法、仲裁机关,依法调取相关
档案资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响应方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文件、
交易过程、交易结果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项目发起方、
代理机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质疑或投诉。项目发起
方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机构依法对异议、质疑作出答复,行政监
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畅通异议、质疑、投诉在线办理渠道,
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实现数据同步共享,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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