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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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上谋取利益;
(五)泄露依法依规应保密的交易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督、处罚等行政监督职能;
(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
造价等中介服务;
(三)以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交易主体;
(四)排斥、限制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
(五)违规扣押、挪用、收缴和退还交易保证金或干预选择交
易保证金形式;
(六)泄露依法依规应保密的交易信息;
(七)利用工作便利在交易项目上谋取利益;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项目发起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项目采取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
规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二)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歧视潜在项目响应方;
(三)违规中止、终止项目交易;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提出附加条件;
(五)与项目响应方或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串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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