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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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限期落实。对逾期仍未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通报


                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评

                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司法机关、纪检监察


                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调查组名称统一使用“火灾名称+事故调查组”,


                火灾名称具体参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及评估所需


                的工作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


                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试行)〉


                的通知》(内政发〔2022〕15 号)同时废止。












                   抄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自治区监委,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2024 年 11 月 1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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