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 - 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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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应当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含
法定节假日,下同)提交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火灾事故
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 60 日。
下列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但应当在报送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时向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进行说明:
(一)瞒报、谎报、迟报火灾事故的调查核实所需的时间;
(二)因火灾事故救援无法进行现场勘查的时间;
(三)挂牌督办、跟踪督办的火灾事故的审核备案时间;
(四)检验、技术鉴定所需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
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抄送有关部门
和单位,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有关机关、部门和火灾事故相关单位,应当自
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后 3 个月内,将相关责任处理
情况、火灾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书面报送作出批复的
人民政府。
不需要成立调查组的火灾事故,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行
业部门接到火灾事故情况通报后,应当将处理情况报送本级消防
救援机构。
第二十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
政府后,调查组调查处理工作即告结束。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材料应当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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