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 - 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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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应当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含


                法定节假日,下同)提交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火灾事故


                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 60 日。

                      下列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但应当在报送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时向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进行说明:

                     (一)瞒报、谎报、迟报火灾事故的调查核实所需的时间;


                     (二)因火灾事故救援无法进行现场勘查的时间;


                     (三)挂牌督办、跟踪督办的火灾事故的审核备案时间;

                     (四)检验、技术鉴定所需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

                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抄送有关部门


                和单位,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有关机关、部门和火灾事故相关单位,应当自

                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后 3 个月内,将相关责任处理


                情况、火灾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书面报送作出批复的


                人民政府。

                      不需要成立调查组的火灾事故,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行


                业部门接到火灾事故情况通报后,应当将处理情况报送本级消防


                救援机构。

                      第二十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


                政府后,调查组调查处理工作即告结束。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材料应当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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