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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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火灾事故发生后,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事故等


                级标准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

                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及时按照下列权限成立火灾事故调


                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一)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


                火灾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成立调查组;


                     (二)较大火灾事故,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成立

                调查组;


                     (三)重大火灾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成立调查组。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火灾事故,由火灾事故发生地旗县级


                人民政府视情况成立调查组或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调


                查处理。

                      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由最先起火地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调查处理,相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予以协助。对火灾事故调查处


                理职责权限存在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


                关,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责。


                      成立调查组的时间原则上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工作日。


                      第八条          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因事故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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