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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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火灾事故发生后,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事故等
级标准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
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及时按照下列权限成立火灾事故调
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一)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
火灾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成立调查组;
(二)较大火灾事故,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成立
调查组;
(三)重大火灾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成立调查组。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火灾事故,由火灾事故发生地旗县级
人民政府视情况成立调查组或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调
查处理。
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由最先起火地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调查处理,相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予以协助。对火灾事故调查处
理职责权限存在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
关,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责。
成立调查组的时间原则上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工作日。
第八条 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因事故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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