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 - 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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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规定及时调整调查权限,
由相应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
第九条 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职责相适的原则。
根据火灾事故的具体情况,调查组成员可由有关人民政府
(含政府派出机关)、消防救援、公安机关、住房城乡建设、应急
管理等部门单位以及工会派员组成,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派员参加,
可以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鉴定等工作。
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
直接经济损失进行鉴定。
第十条 调查组组长主持调查组的日常工作。调查组组长由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指定,可由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
府相关负责人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十一条 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火灾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火灾事故调
查处理工作公正性的。
第十二条 调查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调查方案、部署任务分工,组织推进各项工作;
(二)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灾
害成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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