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 - 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P. 6
应急准备、火灾事故发生前预警、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应急保
障及其他救援工作,提出评估意见;起草救援评估调查报告并提
交调查组审查。
第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在调查期间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
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与调查任务相关火灾事故责任的举报,及时
组织属地有关部门核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和干预火灾事故
调查处理。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有关证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火灾事故现场及毁灭、伪造相关证据。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
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积极配合调查组的调查,并如实提供有
关情况。
第十六条 调查组应当全面、真实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
火灾事故有关的情况,延伸调查工程建设、中介服务、产品质量、
使用管理和行政审批、属地管理、行政监管等方面遵守法律法规、
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等情况,并要求其提供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
相关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因违法违规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对造成火灾事故发生负有责
任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的工作人员应当诚信公正、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