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 - 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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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准备、火灾事故发生前预警、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应急保


                障及其他救援工作,提出评估意见;起草救援评估调查报告并提


                交调查组审查。

                      第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在调查期间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


                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与调查任务相关火灾事故责任的举报,及时

                组织属地有关部门核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和干预火灾事故

                调查处理。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有关证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火灾事故现场及毁灭、伪造相关证据。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场所)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


                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积极配合调查组的调查,并如实提供有


                关情况。

                      第十六条            调查组应当全面、真实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


                火灾事故有关的情况,延伸调查工程建设、中介服务、产品质量、


                使用管理和行政审批、属地管理、行政监管等方面遵守法律法规、

                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等情况,并要求其提供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


                相关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因违法违规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对造成火灾事故发生负有责

                任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的工作人员应当诚信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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