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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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提级调查与督办评估
第二十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下级人民政
府负责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提级调查处理,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
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可由消防救援机构提请本级防火
安全委员会挂牌督办。
第二十六条 挂牌督办的火灾事故,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
府在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前,应当报督办单位审核同意。
第二十七条 火灾事故自调查报告批复同意之日起 1 年内,
由负责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授权本级消防救援机构成立火灾
事故整改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依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开
展评估。
评估组由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单位组成,必要时可
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或者聘请专家参加评估工作。评估组可采取查
阅资料、座谈问询、走访核查等方式开展评估。
第二十八条 评估工作应当在评估组成立后 60 日内完成,
形成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组织及开展情况;
(二)责任者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火灾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评估意见。
第二十九条 火灾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尚缺乏管理和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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