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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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或资源综合利用的装配式、绿色建材、建筑保温结
构一体化等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
免;持续落实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享受税费减免和评优创先政
策。完善对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的金融
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在符合房地产调控政策前提下,对购买者给
予贷款金额或利率优惠,推动绿色金融支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
发展,用好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在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采用政府和
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推进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
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内蒙
古税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负责)
(四)强化绩效考核。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区
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第一责任主体,各盟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是落实主体责任的第一承担部门,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
能耗“双控”、生态文明建设责任目标考核等对建筑节能和绿色
建筑发展的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
加大推进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做好宣传教育,确保各项目标任
务落实落细;要及时总结工作进展和成效,形成年度报告,每年
年底前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
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区进行动态指导、监督考核和成效评估。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
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等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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