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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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增加公办义务教育学位供给,扩大优质公办
义务教育资源,增强城镇公共教育服务保障能力。全面规范民办
义务教育发展,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
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自治区域内民办义务教育在校
生规模占比控制在 5%以内,旗县(市、区)域内民办义务教育在
校生规模占比控制在 15%以内。积极推进“集团化”“联盟制”办
学,统筹校际师资配备,完善联合教研制度,促进优质教育资源
共享。支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边境地区、偏远农村
牧区等教育发展,扶持建设一批高水平中小学,提升基础教育教
学质量,提高教育管理水平。
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心理辅导、法治教育和安全教育。常
态化开展“控辍保学”工作,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鼓励具备
条件的旗县(市、区)积极申报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
实施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省级督导评估,力争到 2025 年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旗县(市、区)比例达到 20%。在部分盟市探
索推进盟市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切实提高义务教育课堂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统筹制定
教学计划,优化教学方式,重视情境教学,融合运用传统与现代
技术手段,构建以学生为本的新型教学关系。
全面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坚持公平公正,全面规范招生
管理,实行阳光招生,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
政策,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待遇同城化,落实优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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