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P. 28

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增加公办义务教育学位供给,扩大优质公办


                义务教育资源,增强城镇公共教育服务保障能力。全面规范民办


                义务教育发展,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

                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自治区域内民办义务教育在校


                生规模占比控制在 5%以内,旗县(市、区)域内民办义务教育在

                校生规模占比控制在 15%以内。积极推进“集团化”“联盟制”办


                学,统筹校际师资配备,完善联合教研制度,促进优质教育资源


                共享。支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边境地区、偏远农村

                牧区等教育发展,扶持建设一批高水平中小学,提升基础教育教


                学质量,提高教育管理水平。

                      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心理辅导、法治教育和安全教育。常


                态化开展“控辍保学”工作,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鼓励具备


                条件的旗县(市、区)积极申报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

                实施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省级督导评估,力争到 2025 年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旗县(市、区)比例达到 20%。在部分盟市探


                索推进盟市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切实提高义务教育课堂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统筹制定


                教学计划,优化教学方式,重视情境教学,融合运用传统与现代


                技术手段,构建以学生为本的新型教学关系。

                      全面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坚持公平公正,全面规范招生


                管理,实行阳光招生,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

                政策,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待遇同城化,落实优抚对



                - 28 -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