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 - 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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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

                原管理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


                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 号)、《国家发展改

                革委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1235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权属明确的草原上进行下

                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一)工程建设和矿藏开采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

                      (二)在草原上进行勘探、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采土、


                采砂、采石、开采矿产资源、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车辆行驶、


                影视拍摄等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已满,且未按要求履行草原植被

                恢复义务的;


                      (三)采集(收购)草原野生植物的。


                      第三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

                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


                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第四条          草原植被恢复费由具有审核审批权限的旗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收取。

                      第五条          征用、使用草原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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