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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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向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
审核或者审批同意的,应当向具有审核审批权限的草原行政主管
部门的同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对征用或者使用草原未获得建设用地批准的,应当在 30 个
工作日内将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全部退还用地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临时占用草原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权
限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或
者审批同意的,应当向具有审核审批权限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
同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预交草原植被恢复费。
临时占用草原活动结束后,对依法履行恢复植被义务的单位
和个人,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预收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全部退
还用地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将预收的草原植被恢复费退还用地单位和个人时,
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退还金额,并附有关证明
材料,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草原植被恢复费退库手续。
第八条 草原植被恢复费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 103
类“非税收入”02 款“专项收入”13 项“草原植被恢复费收入”。
第九条 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到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
收费。
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时应当开具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
财政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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