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P. 3

权限向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


                审核或者审批同意的,应当向具有审核审批权限的草原行政主管


                部门的同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对征用或者使用草原未获得建设用地批准的,应当在 30 个


                工作日内将收取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全部退还用地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临时占用草原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权


                限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或


                者审批同意的,应当向具有审核审批权限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

                同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预交草原植被恢复费。


                      临时占用草原活动结束后,对依法履行恢复植被义务的单位

                和个人,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预收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全部退


                还用地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将预收的草原植被恢复费退还用地单位和个人时,

                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退还金额,并附有关证明


                材料,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草原植被恢复费退库手续。


                      第八条          草原植被恢复费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 103

                类“非税收入”02 款“专项收入”13 项“草原植被恢复费收入”。


                      第九条           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到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

                收费。


                      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时应当开具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

                财政票据。



                                                                                                  - 3 -
   1   2   3   4   5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