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 - 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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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草原植被恢复费的使用按照“取之于草、用之于草、
统筹使用”的原则,由自治区、盟市、旗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
比例用于草原保护和植被恢复。自治区统筹使用 20%、盟市使用
10%、旗县使用 70%。
第十一条 草原植被恢复费由征收机构在征收时直接缴入
同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由同级财政按照自治区 20%、盟市 10%、
旗县 70%的比例缴入相应级次国库,纳入地方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草原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
织的草原植被恢复、保护和管理。使用范围包括:草原植被恢复、
退化沙化草原改良和治理、人工草地建设、草原调查规划、草原
生态监测、草原病虫害防治、草原防火和管护等支出。
第十三条 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编制草原植被
恢复费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财政部门根据草原
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依法保护草原和恢复草原植被等工作需要,核
定草原植被恢复费支出预算。草原植被恢复费支出列“政府收支
分类科目”第 213 类“农林水事务”01 款“农业”53 项“草原
植被恢复费支出”。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
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编制草原植被
恢复费年度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
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重收、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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