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 - 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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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减收、缓收、停收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


                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

                养护费征收管理办法》(内牧发〔1999〕1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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