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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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推进公共资

                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

                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


                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

                号)等,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

                息的记录、归集、公开、共享和应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


                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包括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


                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方、委托人等项目发起方;招标


                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中介

                代理或服务机构;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项目响应


                方;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等。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

                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


                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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