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开发中加强草原生态保护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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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控制草原上新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落实最严格


                的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在草原生态红线内严禁乱采滥挖、新

                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其他草原除经依法依规批准的保障国家能


                源战略安全项目外,不得新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新上矿产资源

                开发项目在开展前期工作时,应征求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意


                见,严格执行国家林草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内


                蒙古自治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等草原征占用审核审

                批管理制度,把先预审、再立项、后建设的源头把控原则落到实


                处。矿产资源在勘查时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批。在临时

                占用的草原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


                过两年,占用期届满后,使用草原的单位应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


                退还。(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监管单位:自

                治区林草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等部门)

                     (二)严格规范草原上已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对依法批准


                的草原上已建和在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


                发和草原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在依法确定的矿区范围

                外平面增扩面积,不得未经批准由井工开采变为露天开采,严格


                控制排渣场、排土场、煤矸石堆场、场区道路占用草原面积。对

                申请接续用地占用草原的,要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


                方案要求,对原有矿山用地进行相应治理后,方可申请使用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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