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开发中加强草原生态保护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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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枯竭服务期满后退出并恢复植被。严格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
察、自治区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和矿产资源领域
专项整治要求,切实解决已建煤矿等矿产资源领域遗留问题。(责
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监管单位:自治区自然资
源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能
源局、林草局等部门)
(三)严格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原
则,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标准,因地制宜开展
生态修复,提升废弃矿山、采矿沉陷区和煤田(矸石)火区治理
效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督促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切实做好被占用草原的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对无责任主体的
矿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履行修复治理主体责任,在全
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分类、分区、分阶段组织实施。鼓励企业
修复无主矿山,并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利用修复后的土地。自然
资源、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科研单位,制定绿色矿山建
设标准,健全绿色矿山标准体系,提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水平。
(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监管单位:自治区自
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能源局、林草局等部门)
(四)严格监管草原矿产资源开发。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草
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管责任,督促各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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