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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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等用地保障。引导高新区强化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强度、投资
强度、人均用地指标整体控制,促进园区空间集聚、土地集约发
展。符合条件的国家级高新区可以申请扩大区域范围和面积,优
化土地资源配置。支持高新区按照职住平衡原则,建设产权型或
租赁型人才公寓。积极推广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加强绿色市
政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网络基础设施保障,支持“新基建”项目
优先布局在高新区,率先实现 5G 网络全覆盖,建设智慧园区。
推进产城融合发展,支持高新区完善科研、教育、医疗、文化等
公共服务设施,营造产业生态、人文生态、环境生态优良的创新
创业环境。(责任单位: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
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各高新
区管委会)
(二十三)强化高新区动态管理。对照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高
新区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加强对高新区的统计规范管理,健全
完善统计监测制度。建立对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新区定期评价制
度,并实行有进有退的动态管理。对评价排名靠前的高新区,予
以通报表扬,并给予支持;对评价结果较差的高新区,要限期整
改,对经整改连续两次排名靠后,创新能力仍较差的高新区报自
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高新区资格。(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
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统计局,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
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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