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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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高新区;建立国家级高新区与自治区有关部门直通车制度。建


                立高新区财政预算管理和独立核算机制,纳入盟市财政预算管

                理,切实保障发展建设资金需求。赋予高新区项目立项、住房城


                乡建设、执法、环保等管理职能和行政审批权限。(责任单位:

                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各高新区管委会)

                     (十八)优化机构人员设置。设立独立运行、精简高效的高


                新区管委会机构,选派有专业背景和管理经验的人员从事管理工

                作,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高新区要探索实行干部人事


                制度改革,除公务员以外,推行全员聘任制度和绩效考核分配制

                度。打破身份界限,实行身份封存、双轨运行,形成动态激励良


                性用人机制。(责任单位: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

                高新区管委会,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十九)鼓励市场化运营。鼓励高新区推行“管委会+公司”

                市场化体制改革,与招商引资、投资运营、管理服务等市场化机


                构开展合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公共

                服务等。鼓励社会资本在高新区投资建设、运营特色产业园,积


                极探索合作办园区的发展模式。(责任单位:各有关盟行政公署、

                市人民政府,各高新区管委会,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二十)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推动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全流

                程改革,实行投资建设项目“先建后验”管理新模式和容缺受理


                制、告知承诺制等管理方式,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和审批备案

                事项,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能。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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