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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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水旱灾害形势发展,自治区防指按程序提高或者降低
应急响应级别,或者转换应急响应类别。
2.原应急响应级别或者类别自动转入新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
或者类别。自治区防指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
4.10.2 应急响应结束
1.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且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自治
区防指按程序结束应急响应,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各盟市防指视情自行宣布结束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响应。
5 抢险救援
5.1 基本要求
1.坚持属地为主。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当地防指负
责具体工作落实。
2.部门协调联动。行业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
配合,快速开展应急处置,按照预案抓好落实。
3.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鼓励社会公众积极有序参加社会救援
队伍,全力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旱工作。
5.2 救援力量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骨干力量,根据
自治区防指的指令,组织、指导消防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抢险救援,
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实施危险地区群众的疏散转移。
2.驻自治区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突
击力量,由旗县级以上防指按有关规定申请调用,支援应急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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