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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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救援结束


                      当突发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者人员得以安全解救时,


                自治区防指适时结束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    后期处置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灾害发

                生地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


                共同做好灾后处置工作。


                      6.1    灾害救助

                      1.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灾害发生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体


                实施。特别重大灾害救助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

                由自治区防指具体部署。


                      2.各有关单位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6.2    恢复重建

                      1.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各有关单


                位分工协作。


                      2.水利、电力、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通信、教育等行

                业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力量对受损的水利设施、电网、变电站、


                交通设施、市政设施、通信设施、校舍等进行修复与重建。其他


                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业灾后重建工作的指导。

                      6.3    社会捐赠


                      鼓励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和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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