汛抗旱应急预案(方案),并报自治区防指备案。
4.各级防汛抗旱机构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级相应的应急预
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送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
案。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区防办负责解释。
8.5 预案执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
43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四大流域干流控制断面设计洪水成果
2.黄河流域、辽河流域、嫩江流域、海拉尔河流域主
要支流控制断面设计洪水成果
3.自治区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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