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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汛抗旱应急预案(方案),并报自治区防指备案。


                      4.各级防汛抗旱机构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级相应的应急预


                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送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

                案。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区防办负责解释。


                      8.5    预案执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


                43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四大流域干流控制断面设计洪水成果


                                2.黄河流域、辽河流域、嫩江流域、海拉尔河流域主

                                  要支流控制断面设计洪水成果


                                3.自治区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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