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 - 关于实施分税制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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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分税制深化财政管理体制
改革有关问题的决定
内政发〔1994〕58 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 1985 年以来,自治区对各盟、市实行了“划分收支,分
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总体上看,效果是好的,对于调动地
方各级政府开源节流、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和各项事业
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
要求,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分税制实施后,
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和收入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自
治区相应进行配套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
制的决定和自治区党委五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经自治区人
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 1994 年 1 月 1 日起,对现行地方
财政包干体制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在执行国务院统一政策的基
础上,建立地方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地方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配套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在坚持
“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下,进一步明确各级财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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