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 - 关于实施分税制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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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执行。


                      各盟市 1993 年承担的 20%部分出口退税及以前年度结算的上


                解和补助项目(包括 1994 年议定上划或下划的项目,如军供粮补

                贴等)相抵后,确定一个数额,作为一般上解或一般补助处理,


                以后年度按此定额结算。

                      五、其他政策规定。


                      (一)资源税作为自治区与盟市财政共享收入后,暂维持原缴


                库办法不变,自治区分享部分,平时就地缴入地方金库,待年终

                结算时,由盟市专项上解自治区财政;内蒙古电力总公司集中缴


                纳的增值税、呼和浩特炼油厂和钢铁厂增值税 25%部分,以及自

                治区直属部门和单位兴办经济实体缴纳的税(费),均作为自治区


                级固定收入,就地交入自治区级金库。自治区其他固定收入的缴


                库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考虑到自治区直属部门、单位兴办的各

                类经济实体涉及面广,比较分散,且投资渠道、经营形式各异,


                自治区将作进一步调查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关于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计划单列问题。实行分

                税制以后,自治区继续对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实行计划单列。


                有关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和会计核算等事宜,均由自治区统一办


                理。在年度预算执行中,自治区财政直接对满洲里市、二连浩特

                市办理中央税收返还、专项拨款及预算资金调度等事宜,但包含


                在所在盟的总量之中。年度终了后,自治区财政分别与满洲里市、

                二连浩特市及所在地区进行体制和资金等项结算工作。呼盟、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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