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 - 关于实施分税制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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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向自治区报送年度预决算、统计分析、预算执行等报表时,均
应包括计划单列市的有关数据;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报送自治
区有关报表的同时,必须报送所在盟财政处(局)备案。
(三)分税制财政体制确定以后,各地区应当按照国家政策和
计划要求,努力发展经济,挖掘潜力,开辟财源,增加收入,壮
大地方的财力。同时,要厉行节约,压缩支出,保证财政收支平
衡。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对地方财政收支范围和收支
项目的规定,不得任意采取减收增支措施、提高开支标准和扩大
开支范围。自治区各部门未经自治区政府或财政部门同意,都不
得对盟市、旗县自行下达减收增支项目。今后自治区政府将进一
步加强对这方面的宏观调控,凡属涉及财政减收增支的措施,都
要由自治区政府统一制定,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各行其事。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办事,进一
步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属于哪一级政府事权范围内的事
情,应由哪一级政府自行负责。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
自治区将逐步规范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范围;对一些属于盟
市、旗县政府事权范围内,应由盟市、旗县政府安排而目前仍由
自治区安排的财政支出项目,将逐步予以取消;对一些属于自治
区政府事权范围内,应由自治区安排的支出项目,也不再要求盟
市、旗县承担。对某些属于上下相互交叉的事权和财权,要根据
政治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逐步划清归属。真正做到
“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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