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 - 关于实施分税制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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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各地要合理调整财政支出


                结构,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共财政体


                系。在财政支出的安排上,首先应保证各级政权机关正常运转和

                各项事业发展所必须的开支。在保证政府经常性开支需要的基础


                上,各项建设性支出的重点逐步转向能促进地区经济长期发展的

                公共基础领域,对一般的经营性、竞争性项目,各级财政原则上


                不再承担投资,把这部分投资项目逐步推向市场,通过地区、企


                业自筹,银行贷款,引资等渠道解决。

                      (六)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决定和当地实际情


                况,制定对所属旗县的财政管理体制。在收入划分和税收返还数

                额的核定上,应与旗县政府现有的事权相适应,使旗县政府有相


                应的财力保证政府职能的正常行使。特别是对当前财政困难较大


                的旗县,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负起责任,给予帮助。

                同时,要制定相应的措施,促使旗县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约束。在


                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过程中,各地区要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


                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地方分税制财政管理

                体制创造条件。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八日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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