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 - 关于实施分税制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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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各地要合理调整财政支出
结构,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共财政体
系。在财政支出的安排上,首先应保证各级政权机关正常运转和
各项事业发展所必须的开支。在保证政府经常性开支需要的基础
上,各项建设性支出的重点逐步转向能促进地区经济长期发展的
公共基础领域,对一般的经营性、竞争性项目,各级财政原则上
不再承担投资,把这部分投资项目逐步推向市场,通过地区、企
业自筹,银行贷款,引资等渠道解决。
(六)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决定和当地实际情
况,制定对所属旗县的财政管理体制。在收入划分和税收返还数
额的核定上,应与旗县政府现有的事权相适应,使旗县政府有相
应的财力保证政府职能的正常行使。特别是对当前财政困难较大
的旗县,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负起责任,给予帮助。
同时,要制定相应的措施,促使旗县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约束。在
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过程中,各地区要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
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地方分税制财政管理
体制创造条件。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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