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 - 关于实施分税制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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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责任,合理划分财政收支范围,理顺自治区与盟市的分配关系,


                规范各级财政的分配行为,充分调动自治区和盟市发展经济、增


                收节支的积极性,在维持各地区原有既得利益的基础上,适当增

                加自治区级财力,增强自治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适当调整地


                区间收入差距,缓解部分旗县的财政困难;进一步强化预算约束,

                加强各项财政收入的征收管理,保证财政收入的合理稳定增长,


                继续从严控制财政支出,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提


                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总之,要通过地方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的建立和逐步完善,更好地发挥地方各级财政的职能作用,促进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全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

                发展。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和原则,现将地方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制改革后的税种设

                置,划分地方各级财政收入。


                      (一)自治区级财政固定收入:自治区境内各银行(含地方银


                行)、保险公司及非银行金融企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内蒙古电力总公司集中缴纳的增值税 25%部分,呼


                和浩特炼油厂、呼和浩特钢铁厂增值税 25%部分,自治区直属企


                业缴纳的所得税和利润,自治区直属部门和单位兴办各类经济实

                体缴纳的税(费),其他收入等。


                      (二)盟市财政固定收入:增值税 25%部分(不含内蒙古电力总

                公司集中缴纳增值税及呼和浩特炼油厂、钢铁厂增值税),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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